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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展风情  
        美丽建筑    历史回眸
 
    北展展览会施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展览会施工搭建的管理,确保在北京展览馆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或其他大型活动[以下统称(展览会)]安全顺利的进行,施工单位进馆施工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展览会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主办单位及北展展览分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展台及人身安全。 特制定展览会施工管理规定如下:

  • 施工资质要求

凡进入北京展览馆施工的施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营业执照)。

2、历年在北京展览馆施工搭建中,未出现任何施工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事故。(北京展览馆取消施工搭建资格的施工单位见北京展览馆网站www.bjexpo.com)

3、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的,施工押金增加一倍,并出具参展商(或委托施工搭建单位)的担保函及参展商单位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办理施工手续

(一)、施工单位须在进馆施工前一周到北展展览分公司办理施工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单位办理展览会施工的介绍信、施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施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标注尺寸的彩色设计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电路图。

4、施工单位与参展商签订的展台搭建承揽合同书的复印件或参展商委托搭建书。

5、各施工人员一寸彩色免冠照片、特殊工种(如电工)有效证件复印件。

6、由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签定《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加盖公司印章。

7、填写施工申请表。

(二)、交纳相关费用

  • 施工管理费、施工证件费、电源接驳费费等。收费标准见参展手册。
  • 展览会展台施工押金: 以现金形式支付

展台施工面积(展台投影面积)

押金金额(元)

100 m2以下(含)

20000

101 m2-200 m2(含)

40000

200 m2以上

50000

施工单位当日撤展完毕后,须当日请北展展览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施工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未损坏展馆设备设施,未造成人员伤亡,当日撤展完毕后退还施工押金。当日撤展完毕后,未请北展展览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的,施工押金不予退还。

  • 展会电源接泊申报须在布展前一天办理完毕,展会正式进馆后申报的电源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30%的加急费。

(三)、超时布展加班

施工单位(含参展商)在布展过程中如需申请布展加班的,请于当日16:00前到北京展览馆展会现场服务中心办理加班手续,在16:00以后申报加班的将加收50%的加班费。24∶00以后加班,将收取3倍的加班费。

  • 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中,应统一着装,必须配戴本届展会布撤展施工证件以备核查,电工人员必须佩戴加盖电工两字的施工证件,并自觉接受展馆工作人员的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展馆有权将其清出馆外。

2、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提升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施工作业应戴好安全帽。施工现场应设安全员负责展台内的施工安全工作,安全员须佩戴明显标志。展厅内严禁吸烟。

3、进馆前须签订《展会搭建材料出馆凭证》(包括可重复利用的搭建材料以及展会的道具、家具、灯具等),此凭证将作为施工单位撤展出馆的唯一出货凭证,请认真填写。

  • 展览会展出期间,施工单位须留电工、木工等工种人员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电路、电气的安装必须由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有效的电工专业证件的人员进行施工,施工期间不违章作业,并随身携带电工证件,以备核查。值班证件请在办理施工手续时办理。

  • 展览会施工搭建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进馆施工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展展览分公司和展览会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主办单位及北京展览馆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展台及人身安全。

(二)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守《施工管理规定》及签订的《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中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在进馆前进行安全培训。

(三)施工搭建展台面积不得超出承租面积,俯视投影边线不得超出承租边线。俯视投影边线面积若超出承租面积,须得到展览会主办单位及北展展览分公司同意,并按俯视投影边线面积交纳施工管理费。

(四)施工单位搭建展台的结构必须牢固、安全,搭建材料必须使用防火或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严禁使用棉质篷布、绷布、弹力布等材料制作展台。

(五)钢结构、桁架的连接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确保连接的强度和稳固,钢结构、桁架的连接不得采用铅丝、铁丝捆绑的连接方式。

(六)施工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使用带有挥发刺激性气味的超标布展材料。木质结构须刷防火涂料。

(七)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展台结构的工具,展台结构严禁在展馆墙面、顶部、柱子、二楼围栏及各种专用管线上钉钉、吊挂、捆绑,所有结构应和展台自身主体结构连接。应严格按照展馆限高搭建展台(最高不得超过6米、超过6米的展台,北展将扣除其布展施工押金)。注:二楼、廊下和吊灯下限高3 .5米。

(八)展馆的所有设备设施不得破坏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展馆内设备设施及建筑物、不得刷胶、涂色、粘贴、张贴宣传品等。展厅地面仅准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基胶带。

(九)展厅地面下布满用电设备设施,展台使用水景观布置施工(如:水池、喷泉、瀑布、草地等)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事先报经北展展览分公司施工管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严禁在消防通道、防火卷帘门下搭建展台及堆放物品,严禁堵塞紧急出口、配电设施和遮挡展馆消防设施设备(消火栓、红外对射、监控探头、消防通道等)。展台须距建筑物墙体60厘米以上。展台后面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十一)展厅内严禁现场喷漆、刷漆作业,严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展厅内不得使用电锯、电刨、电切割等加工作业工具。展台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稀料、汽油等)。

(十二)在展厅内,现场严禁大面积粘贴防火板作业施工,防火板结构的展台施工应事先加工完成,展厅现场仅准许进行修补性的防火板粘贴施工。

(十三)现场施工中,施工材料应放置本展台范围内不得阻塞通道,如阻塞通道,场馆将视其为废弃物料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展台搭建过程中的废弃物料,请随时装入展厅内的垃圾箱。现场施工中,施工材料严禁放入标准展台内,施工材料严禁倚靠标准展台。

(十四)铺设展厅通道地毯的施工单位,进馆前须向现场服务中心提交地毯的消防检测合格证明,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铺设作业时,须服从现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并于展览开幕前,对其所铺设的通道地毯进行一次吸尘清洁工作。

(十五)展厅内统一提供花卉租赁,严禁自带花卉进入展厅。

(十六)展台用电施工管理规定

1、展览会电气设配安装应符合《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电气安全技术和电气安全规范》中的技术规范要求。

2、展台照明灯具等各种用电设施及材料应具有国家专业安全认证,应按照北京市电气规程标准施工、安装和使用,导线必须使用铜质导线。

3、展览会严禁使用麻花电线连接电器设备,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双护套绝缘阻燃铜质电线连接电器设备。导线连接须采用连接端子,不得裸露导线。

4、展览会地面铺设导线,须使用过线桥加以保护,且导线不得有接头。展台接电须接在北展展览分公司提供的电源配电箱(盒)下口,不得在电源配电箱(盒)上口接电。

5、展台每路电源必须分别加装保护装置,不得超负荷用电。金属结构须采用接地保护。临时用电需自备电线且须使用双护套铜质电线,不得有接头。

6、展览会严禁使用霓虹灯、高温碘钨灯。发热电气元件(如:镇流器、变压器等)与木质结构安装应使用石棉垫等阻燃隔热设施。

7、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展馆配电箱、水源、气源等固定设施。禁止直接在展馆柱子上安装灯具作为灯箱。所有展馆的设备设施不得拆除、搬移和损坏。

8、如发现不安全隐患或违反规定的行为,为确保安全北展展览分公司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供电。电脑、精密仪器等设施设配的供电应加装不间断电源加以保护,因停止供电造成电脑、精密仪器等设施设备的数据丢失和损坏,北展展览分公司不负责赔偿。

(十七)室外展台搭建相关规定:

1、室外搭建展台,施工单位进场前一周须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并签定《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时间规定及施工手续办理与展厅内相同。

2、室外搭建展台限制高度5米,超过5米的展台或搭建双层展台须提供展台结构图并加盖有相关资质设计院审核章和国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及审核报告。

3、室外展台在设计上应充分考虑风、雨等自然现象对展台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4、室外展台结构的跨度不应超过6米,超过6米应加立柱支撑。大跨度墙体应加钢制结构以保证墙体的强度和稳固性。

5、室外展台自身结构须安全牢固可靠,搭建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选材合理坚固。严禁利用北展广场内建筑物、建筑物装饰、栏杆、墙体作为固定展台使用,严禁在广场地面及建筑物钻孔打眼、固定膨胀螺栓等破坏地面及建筑物的行为。

6、室外施工时,应注意对广场地面及建筑物的保护,地面及建筑物严禁遗撒油漆、涂料、胶粘剂等物品。严禁明火作业。若须动用明火作业,须到北京展览馆保卫部申办动火证,经书面同意方可施工。

7、室外展台应自备灭火器材,展会期间要加强巡视,确保人身、展台安全。

8、室外展台安装灯具、插座、配电箱等电器设施应选用防水型,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及防漏电保护措施。地面铺设电线不准许有接头,并采用过线桥加以保护。金属结构须采用接地保护。

(十八)拆除施工项目时,应安排专人看护。拆除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取推倒、拉倒等野蛮施工方法。在拆除过程中严禁抛掷物料。

(十九)施工单位当日撤展完毕后,当日须及时请北展展览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范围包括:1、地面不允许残留胶带、涂料等物质。

2、场馆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地面是否造成损坏或丢失。

当日撤展完毕后,未请北展展览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施工押金不予退还。

(二十)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主办单位及北展展览分公司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停止施工、直至清除出馆。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如:展台倒塌、工伤和伤及他人的、造成场馆建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任何施工单位在北京展览馆布展施工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如:展台倒塌、工伤和伤及他人的、造成场馆建筑物损坏的、其它安全事故和社会治安等问题的,北展展览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永久取消该施工单位在北京展览馆展览会施工搭建的资格,并按《北京展览馆展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取消搭建资格的施工单位,北展展览分公司将在展览行业内公示并通报其他展览会的主办单位,不得使用该施工单位在北京展览馆进行施工。

(二十二)施工单位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北展展览分公司无关。施工单位在搭建、拆除展台过程中,或者其组织搭建的展台、悬挂的标牌、彩旗广告等造成第三方名誉或者人身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依法向场馆方请求赔偿的,场馆方在承担赔偿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进行追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场馆方的赔偿数额承担责任,造成场馆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展展览分公司

二〇〇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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